刘锦涛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副研究员
张麓隐 浙江金融职业学院党校办综合科科长
在我国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双碳”)目标加快推进、以及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同步发力的背景下,“碳”(即碳排放)正在从一种环境约束,转变为可以计量、定价、交易和配置的新型关键生产要素。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为代表的碳市场,目前承载着控制排放总量、形成碳价信号的重要使命,并日益成为连接资源要素、产业结构与金融资源配置的重要枢纽。围绕配额、减排量等基础资产展开的碳金融创新,正从边缘探索走向制度化、体系化发展。
当前我国碳市场已完成从地方试点到全国统一市场的关键跨越,制度框架逐步完善,价格信号和激励约束作用初步显现,而在覆盖范围、市场深度、产品丰富度以及与金融体系的协同等方面,也有较大提升空间。与此同时,碳资产质押融资、碳中和债券、碳基金等新型工具不断涌现,也带来定价机制不成熟、风险识别与监管边界有待厘清等新课题。
在迈向“要素化时代”的进程中,如何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发挥碳市场在要素配置和结构调整中的基础性作用,如何在风险可控和防止“过度金融化”的前提下推动碳金融有序创新,已成为关系我国绿色低碳转型质量和金融体系韧性的关键议题。

贵州省黔东南州丹秦县排调镇的苗族同胞跳锦鸡舞庆丰收(杨武魁 摄)
碳要素化的战略逻辑:从环境约束到关键生产要素
在传统的经济发展范式中,碳排放被视为环境外部性,更多通过行政管控、排污收费等方式加以约束,其本身并不被视作可以配置的生产要素。“碳要素化”的实质则是把碳排放纳入现代市场体系,通过确权、计量、定价和交易,将其从无形约束转化为可配置资源,从而嵌入资源禀赋、产业结构与技术路径的整体优化之中。
从经济学理论看,碳要素化是对环境资源稀缺性和产权理论的综合运用。一方面,通过总量控制与排放权配置,将碳排放的环境成本内部化到企业决策中,使多排放多付出、少排放有收益的约束机制得以形成;另一方面,通过明确碳排放配额和减排量的权属,建立可转让的排放权利,实现“谁拥有权利、谁承担责任、谁享有收益”的产权逻辑。与资本、土地、劳动力等传统要素相比,碳要素具有显著的政策驱动性、强监管属性以及跨期、跨区域的流动特征,这决定了其市场化配置离不开制度设计与金融工具的深度参与。
在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框架下,碳市场的首要功能是通过总量控制和配额交易,实现减排目标与经济增长、能源安全之间的动态平衡。我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全球第二大经济体,面临着突出的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而碳市场通过设定排放总量上限,引导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在约束中寻求结构和技术的调整空间;另一方面,企业可以在配额和减排成本之间权衡,通过市场交易实现减排责任的成本最小化,提高全社会减排的效率。
从政策工具组合看,碳市场与能源结构调整、产业政策、财政税收、环保标准等措施存在显著协同关系。在能源侧通过加快可再生能源和非化石能源发展,创造低碳供给;产业政策通过鼓励绿色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改善减排技术边界;碳市场则在需求侧引导企业根据碳价信号优化生产决策,实现谁更高效、谁获得更多资源的竞争格局。
因此,从要素化视角审视碳市场,碳排放权不再只是履约工具,而是同时具备产权属性、收益属性和金融属性的复合型资产。企业在获得配额或形成自愿减排量后,其未来减排空间和成本结构发生变化,相应的碳资产会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为潜在收益或成本压力。与此同时,通过交易、质押、证券化等方式,碳资产可以与货币资本发生转化,成为连接环保绩效与融资能力的关键纽带。这意味着,碳市场与碳金融的关系正在从政策附属走向相互塑造。碳基金、碳资产管理计划、与碳指标挂钩的债券和贷款产品,将成为引导社会资金流向低碳领域的重要抓手。

“贵州屋脊”韭菜上悠闲的马匹 (杨念 摄)
我国碳市场建设的阶段性进程与制度特色
我国碳市场并非一步到位,而是先在地方试水,再在全国成型。自若干省市率先启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以来,各地围绕配额分配、行业覆盖、交易方式和监管规则等进行了大量探索与制度创新。在运行效果上,各试点虽存在碳价水平、交易活跃度和企业参与度的差异,但普遍提升了企业对碳成本的敏感度,推动重点排放单位建立排放数据管理、减排项目储备和内生化碳管理机制。在地方试点取得阶段性成效的基础上,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于2021年7月正式启动,标志着我国碳市场建设进入以“统一平台、重点行业”为特征的新阶段。
根据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数据,截至2024年末,全国碳市场累计配额成交量达6.3亿吨,累计成交额430.33亿元,市场规模持续扩大。2024年市场呈现鲜明的量价齐升特征,全年配额成交量1.89亿吨,成交额181.14亿元,创下年度成交金额历史新高,充分体现市场对减排价值的认可。交易价格方面,全年整体上扬态势明显,4月24日收盘价首次突破每吨100元整数关口,12月31日收盘价报97.49元/吨,较2023年底上涨22.75%,价格发现功能逐步显现。
与此同时,碳市场的制度体系不断健全。2024年1月,国务院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形式明确全国碳市场运行管理规则,填补了此前立法位阶不足的制度空白。2025年4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做好2025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将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纳入全国碳市场管理,开启碳市场的提质扩容步伐。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必须正视我国碳市场仍处于成长阶段,制度和功能尚不完备的客观现状:一是覆盖范围上还需要将更多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系统纳入,以使市场总体交易规模与“双碳”目标下的减排需求匹配;二是配额分配中需要加强拍卖机制、动态调整机制,提升碳价信号的稀缺性和前瞻性;三是数据质量、MRV能力和信息披露水平有待提升,以避免其影响市场对碳资产价值和风险的准确定价。
面向“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目标,碳市场改革的方向愈发清晰:一方面,要在巩固现有制度基础上,稳步扩大纳入行业和主体范围,推动从局部试点走向全产业链覆盖,提高碳市场在全国要素配置中的权重;另一方面,要通过完善配额分配和调整机制,适度提高有偿分配比例,逐步强化总量约束,增强碳价的硬约束和预期引导作用。同时,还稳步加快构建统一的碳排放统计核算标准体系,提升数据真实、完整和可比性,为碳资产确权和金融工具创新提供坚实基础。

山东省莱州市海域的海上风电项目(新华社记者徐速绘 摄)
碳金融创新图景:基础设施、产品体系与机构参与
围绕碳排放权这一基础资产,我国碳金融产品体系正在由单一履约工具向多元化配置工具延伸。当前,全国碳市场配额与温室气体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已成为最核心的基础资产,并加强联动。企业在履约之外,通过多余配额和减排量的交易与质押,实现了减排到融资的转换。另一方面,部分交易场所和金融机构开始探索碳远期、碳贷、碳资产收益权转让等产品,为企业锁定成本、对冲风险提供工具。与此同时,以碳中和债券、绿色债券中嵌入减排约束条款、与碳指标挂钩的结构性产品等为代表的“类碳金融工具”,也在丰富投资者的资产配置选项。
金融机构参与碳市场发生角色重塑。随着碳市场制度逐步清晰,金融机构从旁观者日益转变为参与者和服务者。商业银行在信贷端积极嵌入碳要素,围绕重点排放企业和绿色项目开展碳资产质押融资、碳中和贷款、转型金融等业务,将企业减排绩效与授信政策、利率定价相挂钩;证券公司、基金和期货机构则在碳配额交易、做市服务、资产管理产品设计等方面加快布局,尝试将碳资产纳入多资产组合管理。在这一过程中,金融机构将碳因素纳入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声誉风险评估框架,实现从合规驱动向战略布局的深刻转变。
基础设施与信息系统加速完善。碳金融要素化配置离不开一整套支撑性基础设施。以碳排放权登记结算系统、统一交易平台为核心的碳基础设施为碳资产确权、托管、转让和履约提供了底层支撑,保证交易记录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围绕碳排放数据、减排项目、环境信息披露而建立的大数据平台和信息服务体系,正在成为金融机构定价与风控的重要输入。进一步而言,碳排放数据正逐步与绿色金融统计、ESG披露和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对接,使碳信息成为投资者和金融机构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战略决策的重要变量。
碳金融化风险监管思路不断升级。在碳金融快速发展的同时,监管部门对碳排放过度金融化始终保持警惕并推动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首先,碳价受政策、预期和国际市场影响较大,若在基础数据、定价机制尚不完全成熟的阶段仓促推出高杠杆、强投机性质的衍生品,容易诱发价格剧烈波动,放大市场风险和声誉风险。同时,若碳金融创新脱离实体减排实际,形成只做金融不做减排的套利空间,将削弱碳市场的环境目标。因此,监管思路正在向“鼓励有序创新、坚守风险底线”方向演进: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强化投资者适当性与穿透式监管,推动碳资产信息披露与压力测试常态化;将碳金融纳入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与绿色金融、气候风险管理等政策工具协同发力,引导金融创新始终围绕提高减排效率和服务实体转型这一核心目标展开。

“贵州屋脊”韭菜坪日出(杨念 摄)
面向要素化时代的制度完善与创新路径
在经历了从地方试点到全国统一市场、从履约工具到资产载体的快速演进之后,我国碳市场和碳金融正站在向高质量服务于“双碳”目标转变的关键节点。“碳”被纳入要素体系,要求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发挥资源配置和结构调整作用,碳金融创新对法律制度、监管能力和国际协同提出了更高要求。因而,面向要素化时代,应当在扩容提质、要素协同、多层次金融体系构建以及全球规则重塑等方面统筹发力,构建稳健、高效、开放的碳市场与碳金融制度体系。
一是进一步拓展碳市场覆盖范围与提升碳价信号有效性。迈向要素化时代,要在稳妥前提下加快碳市场扩围,将更多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以及具有较大减排潜力的重点领域纳入全国碳市场。有序提高有偿分配比例,强化价格的稀缺性和约束力,引导企业将碳成本纳入中长期经营决策。碳价信号的有效性,还有赖于数据质量和市场透明度。要加快建设统一的排放核算标准和高质量的MRV体系,强化第三方核查责任,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提升配额发放、履约情况和减排绩效的透明度,使碳价真正成为反映减排边际成本和转型压力的有效信号,而非单纯的政策预期投射。
二是推动碳要素与多种要素市场协同配置。碳要素化并不是在现有要素市场之外另起炉灶,而是要与能源、电力、土地、技术、数据等多种要素市场协同配置,形成“要素组合”的综合效应。应强化碳市场与电力市场的衔接,引导电力现货价格和交易机制更好体现不同能源品种的碳排放差异,推动高碳机组退出、低碳电源上位。同时,要推动碳排放权与用能权、排污权等环境权益的统筹管理,探索综合性环境权益平台,减少碎片化、重复约束。在更大范围内,要将碳要素纳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统筹规划。推动不同区域在碳配额、减排项目和绿色投资上的优势互补,通过建设统一的碳排放数据库和信息平台,使碳要素在区域间的跨域流动更加顺畅,在区域协调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布局中发挥隐形之手的调节作用。
三是构建多层次碳金融体系与区域协同机制。要素化时代的碳金融,不仅需要有产品,更要有体系。在市场层面,应在现货市场基础上,稳步发展场内外衍生品市场,适时推出与碳配额和合格减排量挂钩的远期、期货、期权等工具,为企业和金融机构提供套期保值和风险管理手段;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探索与碳指标挂钩的债券、票据和结构性存款等产品,形成多层次体系。在区域层面,可以依托具备产业基础、金融资源和创新能力的重点城市和区域,培育若干碳金融功能区和示范区,推动碳资产评估、交易撮合、投融资服务、法律仲裁等专业服务集聚。同时强化碳金融与现有绿色金融、可持续金融和转型金融标准的互认与衔接
四是提升治理能力与参与全球规则重塑。碳要素化能否行稳致远,最终取决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要持续提升对碳资产价格波动、气候相关金融风险的监测预警和压力测试能力。探索将重大碳价格冲击和气候风险情景纳入金融机构评估体系,引导其主动调整资产结构和业务布局。在国际层面,碳要素化也是全球规则竞争和合作的重要领域。随着国际碳市场、碳边境调节机制和多边气候协定不断演进,我国既是重要参与者,也是规则重塑的重要推动力量。未来,应在巩固国内市场基础的前提下,积极参与国际碳市场对接和标准制定,推动碳排放核算、减排项目认证和碳金融产品标准的国际互认,为企业“走出去”和跨境低碳投资提供制度保障。